被保险人驾驶丰田皇冠轿车于2012年6月9日在高速公路追尾碰撞一小货车,造成前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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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驾驶丰田皇冠轿车于2012年6月9日在高速公路追尾碰撞一小货车,造成前杠、前盖、水箱及散热网等部位变形并损坏,交警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我司核定为12500元,第三者车损轻微,放弃索赔。后该车在修理厂维修的过程中,因水箱漏水,导致发动机过热,造成损坏,经核定该车发动机损坏修理费为10000元。该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保额为30元(该车新车购置价为45万元),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额为10万元,经核实三者车承保公司太平洋。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第一次定损更换部件已包括水箱(变形损坏)。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因水箱漏水,造成发动机过热引起的损坏,责任在修理厂,保险公司不负责发动机损坏10000元的损失。按第一次定损12500元确定标的车损失赔偿处理:交强险,因三者车无责且损失无需赔付,故交强险只需赔偿标的车无责代赔金额100元标的车损险赔偿金额: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2500-100)*(300000/450000)*100%*(1-15%)=7026.67元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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