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10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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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10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B.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C.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D.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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