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2011年3月9日到期一并还本付息。但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乙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胜诉。2011年6月5日,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甲名下唯

13 查阅

2010年3月10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2011年3月9日到期一并还本付息。但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乙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胜诉。2011年6月5日,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甲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已在2011年2月20日赠与其儿子,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请问,针对该套住房,乙有何权利?若行使该权利,须在2011年6月5日之后的多长时间内行使?()

A.撤销权,5年

B.撤销权,1年

C.代位权,1年

D.代位权,5年

参考答案:

答案:A

知识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