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泰和公司购入一项商标权,购买价款为15万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0.9万元,其他可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共计3万元。合同规定该项资产的受益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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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泰和公司购入一项商标权,购买价款为15万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0.9万元,其他可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共计3万元。合同规定该项资产的受益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项无形资产2018年应确认的摊销额为()万元。
A.0.75
B.0.9
C.1.5
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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