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中国的卖方与韩国的买方在中国签订买卖一批小麦的合同,合同为FOB青岛6月交货,在中国付款,双方当事人因为小麦的质量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若韩国方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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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中国的卖方与韩国的买方在中国签订买卖一批小麦的合同,合同为FOB青岛6月交货,在中国付款,双方当事人因为小麦的质量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若韩国方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所选法律及原因正确的是:
A.韩国法律,原告所在国
B.中国法律,中国为被告住所国,另外最密切联系地也为中国
C.CISG,是国际公约
D.PICC,是国际惯例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