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人脸我做主”应成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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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的争议,最高法新规明确,必须征得业主同意。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均属侵权。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根据规定,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权。(7月28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在很多公共场所,人脸识别系统普遍上线,很多东西不需要复杂的操作,只需要刷脸就行;很多业务也不需要繁琐的证明,一张脸便可行天下……在人脸识别系统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比如个人隐私信息暴露,比如安全风险,比如被诈骗风险,等等。这些东西,都是一整套的流程,也带给人极大的恐慌,因为个人信息“裸奔”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是让人恐惧的。

  从这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便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宾馆、商场、银行、小区等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均属侵权。这样的规定,从公众场所到个人居住的小区,都有明确规定,可谓细致入微。这样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人脸信息被滥用,也可以最好地保护好个人隐私,让“我的人脸我做主”更好地照进现实。

  此次的规定里面,还有一个最大的亮点,那就是,其对“信息勒索”行为进行了纠偏,如其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若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个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前在一些地方,并不强迫你“刷脸”,但你若是不刷脸的话,可能无法享受完整的服务。这样的潜规则,如今已被法律打破。

  人脸识别有风险,法律不断划“红线”。从《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到如今更加具体、更加细致的《规定》,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的确在不断加强。此外,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一些共识也在不断达成,比如“人脸识别第一案”前不久一审结束,法院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原告郭兵1038元。这样的现实证明一点,法院支持的理念还是“我的人脸我做主”,而不是支持“强迫的人脸识别”。无论是这样的判例,还是现实的法律,都给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敲响了警钟,乃至是丧钟。

  “我的人脸我做主”已成法律的信仰,也应该成为全民的共识。对全社会来说,都应该积极行动,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说“不”,让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唯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好个人在信息时代“不恐慌的权利”。(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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