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拟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专家认为,从内容上看,这一条和民法典第184条高度相似,可以说是第184条在医师这一特殊人群上的具体落实。(8月15日《羊城晚报》)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被人们俗称为“好人条款”的规定,对普通人有很好的保护作用。但该条款不能完全消除医师的顾虑。因为现行《执业医师法》对于医师的执业地点、范围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且医师在外救人,既容易被当作执业来看待,又被赋予了更高的期待,医师急救一旦失手,就会担心受到《执业医师法》的处罚。民法典虽然明确了急救免责,医师法若没有推出相似免责条款,医师在外参与急救,难免会有所顾虑。
医师参与急救,远比普通人更容易若上麻烦,这方面不乏现实案例。比如2017年9月,沈阳市康平县的孙向波医生在药房买药时突遇猝死患者,施救时导致患者肋骨骨折,后来家属起诉孙向波,要求其赔偿。2019年3月,一名女医生在高铁上救人,被高铁上的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这些案件,均将医师执业和自愿施救这两者搞混,用医师执业的专业标准与资质要求,来要求医师自愿施救,这样只会让更多医师出于自保而不敢出手相救。假如医师法也写明不用担责,那么,就再也不能用专业标准与资质要求,来苛求自愿施救的医师了。
“好人条款”从针对所有人,到针对医师专业群体,意味着“急救免责”从非专业领域深入到了专业领域,那么,一些观念也应随之转变。医师的专业性很强,普通人救不活,医师通常被认为应该救活,普通人可以操作失误,但医师一旦操作失误,不仅社会难以理解,而且医师同行也多有议论。这种现象导致参与急救的专业人土反倒更担心专业问题。既然医师专属法规当中也加入了免责条款,那么,无论民众还是医师同行,都不应再对医师参与急救提出更高要求。
2020年末,我国执业(助理)医师408.6万人,卫生技术人员1067.8万人,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可以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并且,他们均受到过良好的医学专业教育,是公共场所急救的一股十分重要的力量。医师版“好人条款”的出台,可进一步激活这股力量,让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路遇倒地患者时,挺身而出更为常见。医师均积极参与急救,不仅可让民众见贤思齐,而且还具有普及急救知识等作用,受此影响,无论参与现场急救的人数,还是急救的成功率,都有望随之大幅提升。(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