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复读12年,就该被列为“失信考生”吗

浏览 13

  前段时间,一部纪录片让广西一位复读12年的考生唐尚珺火了。唐尚珺今年已经33岁,参加过13次高考,期间考上过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学校,但因为只想去清华,所以一一放弃。

  如今,有人建议对唐尚珺这种行为进行“处理”。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广西领导留言,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高考录取未报到的失信考生处理”,如果录取了但未就学,措施包括下年高考总分减10分,填报志愿缩减;次年若录取,取消在校期间市级以上评奖评优资格;甚至建议该规定适用研究生。目前广西考试院已回复,“充分保障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益”。

  扣分、取消评奖、扩展到研究生,不难看出建议里对录取未报到考生的“恨意”,也带着一股“杀伐果断”的狠戾。有意思的是,近些年失信措施在一些地方被滥用、泛化,舆论不乏批评,但网民也开始自觉地祭出类似手段,并且毫不手软。

  但应该明白的一点是,高考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形态,是守法公民的天然权利,而非特权,所以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限制,这是讨论问题的基础。

  所以扣分、不让评奖一类信手拈来的惩戒措施,出于网民之口当然可以,但要落到现实政策里,就无法嵌合基本的法理基础。类似措施观感上的“凶相”,也正因为这和高考的存在逻辑是冲突的,高考是普惠的、天然的、毋庸置疑的,而非可以扭曲的、区别的、设前提条件的。

  公允地说,录取而不读,确实“招人恨”,尤其是对于考不上这些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客观上也会造成名额被浪费,影响招生工作。但根本上说,这依然是考生的自由,相当于投票中的弃权,不能说因为会有废票,所以弃权都是不允许的。

  对于考生来说,这也不是没有代价的,可能他要重新经历一次复读的痛楚,错过一次宝贵的机会,“虚度”数年光阴。所以录取而不读,并非是一件随心所欲的事,考生的选择和所付代价是相等的。当然,对于招考单位和学校来说,也会造成无谓的消耗。但不无矫情地说,这是“自由的代价”,因为要保障选择的自由,所以没法计划得天衣无缝。

  目前确实已经有少数地方出台了所谓“失信考生”的政策,但在舆论场上不是没有争议。归根结底,分数是考生自己考出来的,被学校录取是自己争取来的,个体选择权是社会应当保障的高层次价值。如果是出于节约教育资源和行政资源的功能性目的,那么也应当从行政逻辑入手,进行招考制度的改革,而非动辄给考生扣上一个“失信”的帽子,挤压个体权利。

  无论是高考还是考研,屡屡出现录取而不读的情况,很大原因在于集中录取、集中调配的计划录取方式,让考生、学校都缺乏转圜的余地。增加招考制度的灵活性,完善信息反馈机制,让学生得以“后悔”,高校可以“补救”,这些才是更合理的解决思路。

  应该明确,有些权利不可被轻易触碰,对公民的泛道德化评价不可轻易施加,这些价值认知才是完善公共政策的前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