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炫富营销”该有标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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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网上一些炫富内容迎合了人们贪图享乐甚至不劳而获的需求,前段时间清理炫富短视频的违规信息6万多条,不过问题依然存在。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抖音、快手、微博、小红书等平台上,不少房产、汽车、微商等领域博主依然在发炫富视频来吸引流量。(5月11日《北京青年报》)

  炫富已经成为一种商业营销,一种流量生意。根据事实和情理判断,网络炫富者多为假富,并非真富,其炫富的实质是通过假富表演谋求真富。

  “炫富营销”宣扬奢靡主义、过度消费主义、浪费主义,夸张地放大了社会贫富差距,传递了不健康的价值取向,很容易对公众尤其是未成年受众形成误导,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治理“炫富营销”及其背后的产业链,大有必要。

  自今年1月以来,各平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果,封停了一批账号,清理了不少视频、音频、话题,但媒体记者的调查告诉我们,“炫富营销”的问题还在相关平台不同程度地存在,治理工作还存有局限性。

  针对这种治理局限性,有必要对症下药,明确相关治理标准。

  首先应明确“法律标准”或“政策标准”。前段时间,治理“吃播”“喝播”,能从反食品浪费、维护广告秩序等角度切入找到一些对应的法律、政策依据,让治理更有权威性、规范性,治理“炫富营销”也该有依据。笔者以为,可以考虑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引用或参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条款,作为治理“炫富视频”的法律依据,或者对这些条款进行扩大解释,让法律的射程覆盖“炫富营销”。

  二者,应明确“炫富营销”的“底线标准”。列出炫富的正面清单和“炫富营销”的负面清单,给“炫富营销”的内容、行为、特征“画像”,让人们知道哪些炫富行为是不合理、不适法的,哪些炫富行为是在允许范围之内的,让人们心中有数。

  三者,应明确“炫富营销”的责任标准。即明确何种情节的“炫富营销”对应何种程度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明确平台的责任,明确监管责任部门以及监管执法的权限、手段。

  有了各项清晰的标准,网络账号运营者自律、公众监督、平台管理、监管部门执法就有了依据和指南,治理“炫富营销”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就会更强,就能达到更大的治理广度和深度,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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