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理赔金体现了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对我家小孩见义勇为的肯定和对我们的关爱。”1月29日上午,在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新华社区,“安徽好人”钱飞的父亲接到枞阳县应急管理局、国元保险铜陵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送来的60万元理赔金时,当场落泪。这是安徽省首例见义勇为人员因人身意外伤害获得的保险赔付。(2月7日澎湃新闻)
钱飞成功救出了包括自己女友在内的两名落水女子,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他先后被授予“铜陵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安徽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二等奖,并入选2020年12月份“安徽好人”。这些都是对他见义勇为精神和行为的肯定与鼓励,同时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的一种弘扬。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虽然这些荣誉的背后,也会有一定的物质奖励,比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奖金等,但是,和见义勇为当事人所作出的牺牲,和其背后家人所承受的巨大痛苦相比,这样的物质奖励往往是象征性的,仍旧是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带来两种后果:其一,见义勇为牺牲者的父母家人,将面临无人赡养和照顾的境地,如果见义勇为牺牲者是家里的独生子女,这一点尤为明显;其二,会让见义勇为牺牲者周围的人认为,这样的付出和牺牲“不值得”,从而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的继承和弘扬。
围绕这个问题,于今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样的法律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为见义勇为者吃了定心丸,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但问题是,即便见义勇为者一方向受益人一方提出补偿请求,最后能否得到补偿,也要看受益人一方的能力和条件,更何况,很多见义勇为者也不想主动开口请求补偿,或者是通过法律诉讼获得补偿。所以说,像安徽省枞阳县这样,以民生保险的方式,引入社会保险公司为见义勇为积极“善后”,就凸显出它的现实意义。
以商业保险为见义勇为“善后”,就是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专门的险种,一旦辖区内有人因为见义勇为牺牲或受伤、致残等,在事实认定清楚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赔付。这样一来,见义勇为一方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尤其是对于见义勇为牺牲者,其父母、子女或家人才能够得到更好的现实照顾和精神抚慰。这样,既有利于对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带来救济帮扶作用,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的产生,同时,还在全社会弘扬了见义勇为精神。(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