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界定“碰瓷”有助于合力围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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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一类是敲诈勒索类。(10月14日中国新闻网)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诸如扶起摔倒在地的老人被讹、伪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等。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为此,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但“碰瓷”引发的相关犯罪涉及多项罪名,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容易造成分歧。

  此次,《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进行了准确界定,对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和严惩各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碰瓷”可能涉嫌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有了对“碰瓷”行为的准确定性,才能更好地打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

  “碰瓷”犯罪之所以屡打不止,关键是定性不准、界限不明。对执法者来说,难以按照法律细心甄别,可能对涉嫌犯罪的“碰瓷”行为从轻处理;当违法成本低于获得收益,有人便会不惜“以身试法”。而对被害者来说,由于“碰瓷者”抓住对“碰瓷”的定性不明、被讹者不想报警等软肋,许多时候,往往是“私了”,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对此,《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不仅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理“碰瓷”案件、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而且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协作,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显然,对于打击这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更是需要公检法机关密切协作、合力围剿。比如建立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和严惩各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

  当然,遏制“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比如结合案件审判,通过庭审直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方式,有效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一旦遇到“碰瓷”行为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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