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四川绵阳小伙儿邓俊喜得贵子,这本是一件喜事,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却发生了让他糟心的事儿——“社区干部说按照村规民约,像我这种再婚人员给孩子上户口,必须缴纳1万元公益金。”邓俊有点想不通:结婚、生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什么按照村规民约就要交1万元才能上户口?(12月16日《四川日报》)
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防止户口过快增长摊薄集体收益,当地制定了“再婚生子交钱上户口”的村规民约。伴随着社会变迁,不仅生育政策发生了改变,法治建设也不断伸展,于法无据的“再婚生子交钱上户口”,建构了一道人为的藩篱,损伤了老百姓的权利与尊严,降低了人们对村规民约的尊重与认同。
村规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旨在规范群体内社会成员的言行,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规则意识与边界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村规民约在促进熟人社区的良性运行、培育社区认同、增强邻里互动、塑造公共文明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只不过,伴随着急剧的社会变迁,一些陈旧固化、僵化滞后的村规民约,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
不论是“再婚生子交钱上户口”,还是“女子出嫁必须迁户口”,一些自说自话的村规民约,不仅背离了法律规范,也降低了自身的公信力。在公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这样的村规民约很难说服老百姓,很难得到他们的敬畏和遵循。当村规民约难以走进老百姓的心里,当村规民约成为“枷锁”,难免会影响社区治理的水平,难免会影响老百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现代化进程的滚滚车轮,呼唤村规民约始终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违规的村规民约,应当予以清理与修订。村规民约要实现与法律规范的有机融合,避免“两张皮”。让法治完善与社区治理结伴而行、共同成长,不仅有助于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合理性,也有助于提升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和使用价值。
在社会流动不断加速、婚恋观念不断变化的当下,再婚生育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可是,“再婚生子交钱上户口”不仅束缚了新生儿上户口的权利,也对再婚人员形状了某种意义上的污名化。给孩子上户口本来是一种正当权利,却需要通过社会交换的方式才能换来“一纸证明”,当村规民约背离时代浪潮与法治精神,“再婚生子交钱上户口”等做法显然需要纠偏。
作为一种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和黏合剂,村规民约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将与时代脱节、与法治轨道偏离、与人文关怀割裂的内容进行重塑与更新,让村规民约更具时代气息,更具法治精神,更具人性温暖,才是村规民约应有的姿态。说到底,村规民约不能自弹自唱,而是要学会汇入“大合唱”。(杨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