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事项,甲、乙、丙、丁四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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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股东应补足未缴纳的出资。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补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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