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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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 000元,支出合计360 000,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 000元,支出合计650 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 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 000元,业务宣传费10 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 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参考(1)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6%)×6%-3510÷(1+17%)×17%=2433.40(元)   (2)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33.40×(7%+3%)=243.34(元)   (3)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6%)=49056.60(元)   (4)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1+17%)/(3×12)×6=500(元)   (5)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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