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国企业于1997年合资新设立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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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国企业于1997年合资新设立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4000万元。该企业1997年至2002年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77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均已按 “两免三减”的规定缴纳了所得税。2003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前4年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以下业务未按规定纳入税务处理:

(1)1999年10月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金额350万元,其中含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50万元),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条件。

(2)2000年12月取得房屋租金收人200万元。

(3)2001年,将账面净值6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对外投资,经双方确认价值为680万元。

(4)1999年7月发生的应付账款20万元,至2001年底仍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

(5)2002年其他福利类费用实际支出80.4万元,已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360万元。

(提示: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犯%,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要求:

分别计算并说明该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至2002年应补或退的所得税。

参考答案:

(1)1999年应补或退的所得税: 1999年购置国产设备可以抵免税=(350-50)×40%=120(万元) 由于1999年为免税期,免抵额120万元延续下一年度免抵,1999年无退补税额 (2)2000年应补或退的所得税 2000年租金收入应补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调增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200-10=190(万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700+190)×30%×50%=133.5(万元) 扣除1999年国产设备抵免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133.5-120=13.5(万元)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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