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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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等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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