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有限责任公司系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设立的企业。第一期出资已由EFG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丙有限责任公司系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设立的企业。第一期出资已由EFG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丙企业股东的第二期出资进行验证,A和B注册会计师具体承办验资业务。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规定,丙有限责任公司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 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60%和40%,在2008年5月1日和2008年8月15日之前分两期交纳,每期交纳各自出资额的50%。
(2)第一期出资已于2008年5月1曰到位,其中,甲公司以货币资金9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出资。上述出资已经EFG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08年5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文号为“黑E会验字第32号”。
(3)第二期出资已于2008年8月15日到位,其中,甲公司以货币资金9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出资。
要求:
(1)简要回答第一期出资验资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哪些资料以形成审验证据?
(2)请回答被审验单位第一期出资的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请回答被审验单位第二期出资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请代为编制第二期出资的验资报告说明段。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