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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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1996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1996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攀宏公司在飞达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三十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于同日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1996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1996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作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1996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际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本题8分)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飞达公司请求攀宏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是否有合法依据?请说明理由。

(2)如果以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变现支付在上设定的担保债权,飞达公司是否可以从中获得补偿?为什么?

(3)如果攀宏公司和飞达公司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飞达公司请求攀宏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有合法依据。因为,在攀宏公司第一次提出减价要求时,尽管飞达公司正式回电作了减价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但此一合同的变更行为却未向公证机关备案,故该减价行为并未产生法律效力;攀宏公司第二次提出减价要求,飞达公司未予同意,即不得减价,因为,计算机的价格不属国家定价范围,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故飞达公司请求攀宏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有合法依据。  (2)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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