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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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当天,A公司将其价值800万元的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公司担任此笔债务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先后顺序。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法办理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在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上开工建设厂房。2013年2月,A公司为开发另一项目向乙银行贷款,双方约定:乙银行向A公司提供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一栋价值900万元的办公楼和两辆价值合计200万元的轿车M、N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3年2月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发现,用于抵押的办公楼的一层已经于2013年10月出租给C公司使用,租期2年,抵押轿车于2013年12月卖给了D公司,抵押轿车N因A公司董事长驾驶外出时,被卡车撞击损毁,A公司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60万元保险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若B公司按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在已设抵押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并说明理由。 (3)若A公司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甲银行可否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何时取得办公楼和两辆轿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乙银行对办公楼的抵押权可否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并说明理由。 (6)A公司在抵押期间出售抵押轿车M应符合什么条件?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提示:此处答9月30日也可以)。 (2)A公司建设的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3)甲银行不能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银行应该先实现抵押权,不足的部分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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