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 1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
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 1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期为201 1年3月至
2013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如下表
John2012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说明:假设John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2011年9月1日以前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375元;2011年9月1日以后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2011年12月John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012年10月John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2012年John其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请分析2011年John是否可以适当通过调整居住天数降低税负?如果可以,说明理由并指出应当如何调整;如果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5)如果将John每年在境内居住天数调整到不超过183天,并放弃高管身份,其纳税义务会如何发生变化?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