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外商出口企业,1997年2月在我国海南省依法设立,经营期限10年。1997年~2004年的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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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性外商出口企业,1997年2月在我国海南省依法设立,经营期限10年。1997年~2004年的盈亏情况见下表(地方所得税暂不考虑):

(单位:万元)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40 —10 30 50 60 20 —15 —70

2005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3800万元),租金收入100万元;

(2)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3614万元;产品销售费用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2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元.消费税181万元.营业税5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60万元;新产品技术开发费68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支付给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费40万元)。2004年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为40万元;

(5) 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其它财务费用0.5万元。以上利息支出30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

(6)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3万元,向其它企业直接捐赠1万元,通过我国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意外事故净损失18万元,向关联科研机构资助研究开发费用10万元);

(7)购买国产设备投资80万元,经核准允许抵扣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8)该外方投资者将获得的税后利润(按照40%的股权比例分配)的100%投资于本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6年。

要求:

(1)计算该企业1997-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2)计算该企业2005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包括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的附加扣除);

(3)计算该企业2005年可以在税前扣除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05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6)计算该企业外方投资者所获得的税后利润;

(7)计算该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所能够获得的退税额。

参考答案:

(1)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是2000年,所以1997-2001年均不纳税。2002年处于减半征收期间,应纳税额20×7.5%=1.5(万元)。2003-2004亏损,不征税。1997-2004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2)管理费用中: 交际应酬费限额:1500×0.5%+3500×0.3%+100×1%=19(万元) 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率=(68-40)/40×100%=70%>10%,可以加计扣除,税前扣除的技术开发费=68+34=102(万元) 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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