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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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计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 任何答复。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仝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末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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