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经股东会批准,大恒集团开始实施三项股份支付协议,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资料(一) 大恒
2012年1月1日,经股东会批准,大恒集团开始实施三项股份支付协议,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资料(一) 大恒集团向其100名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公司服务满3年,协议中补充约定以大恒集团2011年经审计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础,若大恒集团2012年至2014年经审计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达到2011年经审计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120%、130%、140%,则额外每人每年可以获得1万份股票期权的奖励,当年未达到可行权条件按不影响下-年的可行权处理。该项股票期权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15元、18元、21元。 大恒集团每期末均无管理人员离职,并预期下-年也不存在人员离职,其在2012年达到当年补充协议的约定条件,但是在2013年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 资料(二) 大恒集团向其200名基层销售人员每人授予0.5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其每年的行权条件分别为2012年销售收入增长25%,应收账款回款率达到80%;2013年销售收入增长35%,应收账款回款率达到75%;2014年销售收入增长42%,应收账款回款率达到68%;2014年销售收入增长58%,应收账款回款率达到65%。在达到可行权条件后,行权有效期为4年。假设该现金股票增值权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4元、6元、8元。大恒集团2012年共有20名销售人员离职,其在当年末即达到约定行权条件,但当期未有人行权。大恒集团2013年4月5日又有30名销售人员离职,大恒集团共支付现金105万元。 资料(三) 大恒集团与天盛公司2012年1月15日签订-项商业合同,合同约定天盛公司在2012年向大恒集团提供1年的保洁服务,大恒集团授予天盛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该期权与资料(-)中的信息相同。根据市场相关资料显示,天盛公司该项劳务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 要求: (1)根据资料(-)分别计算大恒集团2012年和2013年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二)分别计算大恒集团因该项股份支付在2012年和2013年应确认的损益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三)说明大恒集团2012年应做的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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