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厂为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08年3月与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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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厂为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08年3月与同一市区8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含税)中注明如下业务:
(1)A厂向8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套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2000000元、安装费80000元。
(2)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上述设备中的重要组件(通讯设备部分)分包给来自县城的C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建筑安装资质),签订分包合同约定C企业提供C企业自产重要设备组件800000元并负责安装,安装费用20000元。
(3)为B公司安装8公司自行购置E厂的机器设备五台,安装费l50000元。
(4)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上述E厂制造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D施工队,签订合同约定分包费用40000元。
假定A企业当期共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0元,未发生其他业务,在当期按照合同规定收付了款项,要求计算:
(1)A厂应纳的增值税;
(2)A厂应纳的营业税;
(3)A厂应缴纳的印花税;
(4)A厂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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