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共同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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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共同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2月,A企业接到B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A企业回复称:只欲购买B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B公司表示同意A企业的要求。

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B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A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B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011年5月,B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A企业,并告诉A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C公司供货,价格不变,A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C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A企业,A企业发现C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

由于购买微波炉给A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A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

2011年6月,A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企业主张:B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C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第小题:

B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A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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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①B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B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份承诺合同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②A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A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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