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佳瑞企业加工。6月21日励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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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佳瑞企业加工。6月21日励志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35 950元,应付加工费为5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率为10%,励志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8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0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9月6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10 000元;福利费用1 400元,分配制造费用22 2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率也为10%。收到一张3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351 000元。励志股份有限公司、佳瑞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要求:编制励志股份有限公司、佳瑞企业有关会计分录,同时编制励志公司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佳瑞企业(受托方)会计账务处理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5000×17%=850(元) 应税消费税计税价格=(35950+5000)÷(1-10%)=45500(元)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45500×10%=4550(元) 借:应收账款1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50 励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会计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35950   贷:原材料35950 (2)应付加工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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