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发生如下有关经济业务:(1)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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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发生如下有关经济业务:
(1)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 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同时支付包装费500元,运杂费1 000元,安装费4 000元。设备已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2)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旧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25 000元,同时支付运杂费1 000元,该设备在原单位的原价为40 000元,已提折旧为20 000元。设备已交付使用。
(3)接受A公司投入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在原单位原价为200 000元,已提折旧为40 000元,投资双方合同确认的价值为150 000元(假定是公允的),设备已交付使用。
(4)盘盈设备一台,同类设备市场价格为20 000元,估计有五成新。盘盈的设备已经批准,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5)设备一台因转产不再需用,准备出售(有活跃交易市场),设备原价为120 000元,已提折旧为60 000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0 000元,估计处置费用为5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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