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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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借款合同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企业对于甲企业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金额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B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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