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7年11月向乙企业销售其产品,销售价格250 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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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07年11月向乙企业销售其产品,销售价格250 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销售成本200 000元,甲公司12月20日收到对方通知,乙企业因产品质量与合同不符要求退货。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未收到货款和退货。甲公司期末将上述货款和增值税一并计入应收账款,并按5‰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收到了全部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4月30日,所得税税率33%,期末按净利润的15%提取了盈余公积金。乙公司已经税务部门批准在应收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除应收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8年2月15日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1)写出该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2)将有关报表数字进行调整。(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科目余额资产 调整前 调整后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调整前 调整后 应收账款 796 000 应交税费 250 000 存货 290 000 盈余公积 12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000 未分配利润 680 000

参考答案: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 500  贷:应收账款 292 500借:坏账准备 1462.5(292 500×5Xo)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2.5借:库存商品 2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6 01 7.38  [(250 000-200 000-1 462.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 017.38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2 520.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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