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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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B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62.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62.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  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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