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以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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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以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初始,甲便欠下个人债务10万元,其本人又无能力偿还。后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份,这时,戊欲以9万元购买该股份,而乙和丙也都愿意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丁则只欲以8万元购买,此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说法错误的是( )。A.丁由于自身出价较低,因此不能购买到该股份B.由于乙、丙、戊三人的出价相同,而乙、丙系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对该股份的优先购买权C.在乙、丙两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由甲自行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哪位股东D.在乙、丙两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C在同等条件下,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级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