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5日,甲拒绝归还乙的借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6年10月15日,乙因出

9 查阅
2005年5月5日,甲拒绝归还乙的借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6年10月15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5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2005年5月5日-2006年5月20日B.2005年5月5日-2006年5月25日C.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0日D.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5日

参考答案:

C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拒绝归还贷款的,适用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则可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该题是在2006年10月15日发生不可抗力,无法请求25天,在2006年11月5日时不可抗力未消除,需要顺延5天,所以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0日。【该题针对“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和中止、中断和

中级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