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0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4月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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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00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4月丙将其部分出资额依法转让给丁。2004年6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

参考答案:

×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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