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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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参考答案:

ACD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质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级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