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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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下列有关业务:(1)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一批产品,账面成本为150万元,该产品公允价值为225万元,消费税税率10%,甲公司在捐赠过程中另外支付运费3万元,假设捐赠已经完成,乙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2)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设备,甲公司提供的有关凭据表明,该项设备原值2400万元,已计提折旧2325万元,公允价值为75万元,为使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乙公司另外支付设备的安装调试费7.5万元。(3)假定有关税务部门批准,甲公司中该项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3%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乙公司取得捐赠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可在5年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税所得。(4)甲公司当期会计利润为750万元,乙公司当期会计利润为亏损15万元。要求:分别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

参考答案: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213.75 贷:库存商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5×17%=38.25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10%=22.5 银行存款3 借:固定资产清理75 累计折旧2325 贷:固定资产2400 借:营业外支出75 贷:固定资产清理75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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