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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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1998年至2002年有关固定资产业务的资料如下: (1) 1998年12月10日,收到捐赠的尚需安装的新设备一台。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标明,该设备的价值为2200万元(含增值税额)。在该设备安装过程中,领用自产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100万元;发生安装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12月31日该设备安装完工并交付使用。 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69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2) 2002年4月11日将该设备出售,收到价款371万元,并存入银行。另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要求:(1)编制接受设备捐赠、安装和交付使用的会计分录。(2)计算该设备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应计提的折旧额。(3)计算出售该设备所产生的净损益。(3) 编制出售该设备的会计分录。(“资本公积”和“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1)借:在建工程22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474        递延税款726    借:在建工程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在建工程2      贷:应付工资2 或:    借:在建工程119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应付工资2    借:固定资产2319      贷:在建工程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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