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甲国有企业与其他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甲企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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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日,甲国有企业与其他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甲企业拟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丙,甲企业将该事项书面通知了其他三位自然人股东征求同意,其他三位股东均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出资购买甲企业的股权。2010年12月20日,甲企业与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1年1月3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经查,乙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作约定。截至2010年12月31日,乙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为10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是否有权将其股权转让给丙?并说明理由。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该笔股权转让收入,应于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说明理由。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乙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参考答案:

(1)甲企业有权将其股权转让给丙。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甲企业应于2011年1月3日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根据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甲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乙公司(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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