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1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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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1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当年按税法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20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数为40万元,年末数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数为25万元,年末数为35万元。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要求:(1)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额。(3)编制甲公司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4)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编制甲公司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1)甲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70 20=1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200万元,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 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2)甲企业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25%=40(万元)(3)借:所得税费用40   递延所得税资产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     递延所得税负债10(4)甲企业2010年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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