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5日,时任某造纸厂厂长的杨某,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到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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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日,时任某造纸厂厂长的杨某,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某指示沿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2009年4月5日,杨某再次沿用上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该厂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共计567 952.52元。要求:(1)分析该厂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请说明法律法规名称及对会计资料规定的相关内容)?(2)厂长杨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3)对造纸厂和厂长应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1)该厂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反会计法,是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行为。(2)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依照《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罚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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