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在汇算清缴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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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工业企业在汇算清缴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纳所得额为264万元。2002年3月,该企业按上述数额汇算清缴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2002年5月,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下几项业务事项: (1)2001年3月,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4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2)2001年6月,该企业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问题,直接向某小学捐款5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3)2001年7月,该企业将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已知: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年度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要求:(1)计算该企业2001年度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2)计算该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该企业200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1)该企业2001年度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为   ①未扣除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800+40+50+10=900(万元)   ②扣除限额=900×3%=27(万元)   因此,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4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27万元。 (2)该企业2001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27=873(万元) (3)该企业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873×33%=288.09(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88.09-264=24.09(万元)   注:直接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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