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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该企业2001年度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为 ①未扣除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800+40+50+10=900(万元) ②扣除限额=900×3%=27(万元) 因此,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4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27万元。 (2)该企业2001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27=873(万元) (3)该企业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873×33%=288.09(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88.09-264=24.09(万元) 注:直接捐
初级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