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5月18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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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5月18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5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6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2)甲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由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在本案中,丙公司于6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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