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8月6日,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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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8月6日,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清7月份应缴纳税款。8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7月份纳税情况实施税务稽核时,发现以下情况:(1)连同化妆品一同销售的特制包装盒收入(含增值税)9360元,未纳入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中。生产特制包装盒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7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2)外购一批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并验收入库,支付货款(含增值税)35100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00元。经核查,该批原料因管理不善已有80%被盗窃,但其进项税额已从7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3)将新开发的化妆品作为赠品全部赠送某大型演唱会的演员,该批样品未计入销售收入。生产该批样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7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开发的化妆品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全部生产成本为12000元。已知: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要求:(1)计算该公司8月份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计算该公司8月份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销售额;(3)计算该公司8月份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4)计算该公司8月份应补缴消费税税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参考答案:

(1)该公司8月份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80%=4080(元)(2)该公司8月份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销售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2000×(1+5%)÷(1-30%)=18000(元)(3)该公司8月份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9360÷(1+17%)×17%+18000×17%+4080=8500(元)(4)该公司8月份应补缴消费税税额=9360÷(1+17%)×30%+18000×30%=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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