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货业务: (1)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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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购货业务:(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2)购入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的价款为4万元;(3)购入办公用品取得普通发票,价款为2万元;(4)购入电力28万元并取得专用发票,其中6万元用于福利方面,其余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2.销售及其他业务:(1)销售化妆品实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时用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5.74万元;(2)提供非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共开具普通发票56张,金额合计为35·1万元;(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万元;(4)本年取得出租房屋收入10万元。3.本年有关成本、费用资料:(1)销售成本共4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2万元(不含税金);(2)销售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8万元;(3)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支付购货合同违约金3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要求: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数额;(2)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消费税数额(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3)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数额(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4)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城建税(税率为7%)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5)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参考答案:

(1)增值税——销项税=1000×17%+25.74÷(1+17%)×17%+35.1÷(1+17%)×17%=178.84(万元)进项税=500×17%+4×17%+(28—6)×17%=89.42(万元)应纳增值税=178.84—89.42=89.42(万元)【提示】外购的电力用于集体福利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购进办公用品取得的不是专用发票,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2)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000+25.74÷(1+17%)]×30%=306.6(万元)(3)营业税——应纳服务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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