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成立一年来,多次采用多列支出,少列、不列收入等手段,不缴、少缴所得税款共计10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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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成立一年来,多次采用多列支出,少列、不列收入等手段,不缴、少缴所得税款共计10万余元。经查,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缴纳所得税款80万元。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为什么?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据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该公司偷税数额已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所以构成了偷税罪,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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