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等,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B、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等,应当向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C、期货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D、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参考答案:
C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