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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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B、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C、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D、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参考答案:

ABCD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5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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