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变更名称
B、变更注册资本
C、合并
D、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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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ABCD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引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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