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的,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B、: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的,应当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C、: 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D、: 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期货公司
参考答案:
BC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变更名称;(八)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九)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十)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曰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