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综合评估中的投资经历,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10 查阅

A、外汇买卖交割单

B、记账式国债买卖记录

C、股票对账单

D、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

参考答案:

C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说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已被废止。《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期货交易经历证明。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机构业务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债券或者外汇等交易对账单作为金融现货交易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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