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20

9 查阅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参考答案:

C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题中,秦某为接受货币一方,且为履行交货义务一方,故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应在秦某所在地甲市进行。

中级经济师